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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询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中最常见、最有效的方式。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2-10-12

函询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中最常见、最有效的方式。针对收到的问题线索,纪检机关给被反映人发函,请被反映人对被反映的问题给出书面解释。



在部分落马官员的双开通报中会有一个表述:“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



但函询并不意味着组织要审查干部。



谈话函询是处置问题线索的方式之一。具体是谈话还是函询,相关规定中并未作进一步区分。《中国纪检监察报》曾刊文介绍,主要是从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 反映问题性质。反映的问题性质较为严重,如涉及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可以考虑谈话;反映问题具有一般性或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线索,一般适用函询。

  • 内容笼统的程度。建议对反映笼统、无具体内容的线索,可考虑函询;有部分信息、较为笼统的,可考虑谈话。

  • 被反映人情况。结合考虑被反映人的年龄、职务、岗位等情况,对被反映人的关注度、关键性等作出评价,作出谈话或函询的选择。

  • 反映线索数量。被反映人问题线索数量的多少虽不能作为其问题大小的依据,但在一般程度上反映了群众对被反映人的态度与评价。鉴此,反映问题线索数量的多少应成为考虑谈话或函询的因素之一,多的可以考虑谈话,少的考虑函询。

  • 当地政治生态。从“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出发,以当地反映线索的总体情况作为基准,对被反映人的反映数量多少、反映是否突出等方面进行衡量,进而确定谈话为宜还是函询为宜。



在谈话函询过后,组织会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如果证明确是冤枉,就了结澄清;如果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就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如果明明有问题,被反映人却否认或不如实说明,还要再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按规定,谈话函询材料要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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