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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及相关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0-11-11

(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主刑】
1.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量刑建议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克或者其他极少量毒品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2)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达到20克、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达到1克、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在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鸦片每增加8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每增加0.4克,或者其他毒品每增加相应数量,增加一个月刑期。
(3)
两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
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2.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建议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1)
鸦片不满20克且情节严重的、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克且情节严重的、其他极少量毒品且情节严重的,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2)
鸦片达到20克、不满200克,且情节严重;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达到1克、不满10克,且情节严重的;
其他少量毒品的,且情节严重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鸦片每增加5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每增加0.25克,或者其他毒品每增加相应数量,增加一个月刑期。
(3)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达到140克、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达到7克、不满10克,其他毒品数量少但情节严重的,或者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毒品案件解释》)第三条第(二)至(五)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但根据次数增加的刑期不得超过二年。
(5)
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
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3.
法定刑在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量刑建议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达到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达到10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较大的,量刑建议起点为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鸦片每增加1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每增加0.5克,或者其他毒品每增加相应数量,增加一个月刑期。
(2)
具有《毒品案件解释》第三条第(二)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但根据次数增加的刑期不得超过三年。
(4)
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
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4.
法定刑在十五年以上量刑建议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其它毒品达到数量大标准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量刑建议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5.
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不超过100%(已在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
(1)
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2)
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3)
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4)
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5)
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6)
教唆、利用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7)
系毒品再犯的(已评价为累犯的除外);
(8)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
从轻量刑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30%以下:
(1)
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30%以下。
(2)
存在数量引诱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30%以下。
(3)
以贩养吸,所查扣毒品计入贩毒数量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30%以下。
(4)
受指使、雇佣或者被诱骗运输毒品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30%以下。认定从犯、胁从犯的除外。
(5)
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罚金刑】
1.
主刑判处拘役以下的,建议并处罚金一千元至三千元;主刑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建议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为基准,每增加六个月,罚金多增加一千元至二千元。
2.
主刑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以建议罚金一万元为基准,每增加六个月,罚金增加一千元至二千元。
3.
建议判处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以建议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为基准,每增加一年,罚金增加三千元至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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