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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及相关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七)抢劫罪\(八)盗窃罪 \(九)诈骗罪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0-11-11

(七)抢劫罪
【主刑】
1.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建议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1)
抢劫一次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抢劫两次的,再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
抢劫数额达到或者每增加1千元(贫困地区为600-8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
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4)
持枪支以外的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抢劫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
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2.
法定刑在十年以上量刑建议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6万元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
每增加一次抢劫,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3)
抢劫数额超过6万元的,每增加3万至4万元(贫困地区为1万至2万元),增加一年刑期。
(4)
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5)
每增加一人重伤,重伤二级的,增加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刑期;重伤一级的,增加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刑期。
(6)
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
(7)
持枪支以外的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抢劫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
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3.
从重量刑情节
(1)
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实施抢劫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
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抢劫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3)
三人以上结伙或者流窜实施抢劫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4.
从轻量刑情节
(1)
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2)
转化型抢劫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入户盗窃、入户抢夺的除外。
(3)
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罚金刑】
1.
建议量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1)
抢劫数额未达到2千元的,罚金二千元至四千元。
(2)
抢劫数额不满6万元的,综合考虑实施抢劫的情节确定罚金数额,但最低不得少于四千元。
2.
建议量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1)
符合抢劫数额巨大规定情形的,以抢劫数额6万元建议罚金二万元为基准,抢劫数额每增加1万元,罚金增加一千至二千元。
(2)
符合刑法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叙额、危害结果等,参照前述规定综合确定。
(
八)盗窃罪
1.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量刑建议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1)
盗窃数额不满2千元,但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具有任意一种情形,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三个月刑期。盗窃次数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刑期。
(2)
盗窃数额达到1千元、不满2千元,且具有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盗窃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八种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三个月刑期。
(3)
盗窃数额达到2千元,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2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1件,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增加1件馆藏一般文物,增加一年刑期。
(5)
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盗窃数额达到2千元、不满6万元,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依法作不起诉处理: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2.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建议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1)
盗窃数额达到3万元、不满6万元,且具有《盗窃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
盗窃数额达到6万元,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5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3件,或者三级文物1件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1件一般文物,增加一年刑期;每增加1件三级文物,增加三年刑期。
(4)
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3.
法定刑在十年以上量刑建议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1)
盗窃数额达到20万元、不满40万元,且具有《盗窃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
盗窃数额达到4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20万至40万元,增加一年刑期。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3)
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3件,或者二级以上文物1件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每增加1件一般文物,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1件三级文物,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每增加1件一级以上文物,增加三年以上刑期。
(4)
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4.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建议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确定量刑建议起点,其余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达到同一量刑建议幅度的,以盗窃既遂确定量刑建议起点,盗窃未遂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5.
从重量刑情节
(1)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2千元,或者多次盗窃文物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2)
盗窃数额达到2千元不满3万元的,达到6万元不满20万元的,达到40万元的,具有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3)
盗窃数额达到2千元不满3万元的,达到6万元不满20万元的,达到40万元的,具有《盗窃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再累次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本意见常见量刑情节规定的从重处罚幅度更大的,不适用本项。
(4)
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财物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根据损失情况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30%以下。
(5)
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实施盗窃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6.
从轻量刑情节
(1)
6万元以上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盗窃未遂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50%以上。
(2)
盗窃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物,作犯罪处理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60%以上。
(3)
在案发前主动将赃款赃物放回原处未造成丟失或归还失主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50%以下。
(4)
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罚金刑】
构成盗窃罪的,应当根据盗窃数额、损害后果、赃款退缴等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提出适当的罚金建议。
(1)
单处罚金情形的确定
犯罪数额低于2千元的,单处罚金数额为二千元;犯罪数额高于2千元的,单处罚金为二千元以上犯罪数额的一倍以下。
(2)
并处罚金情形的确定
建议管制的,以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为基数,刑期每增加三个月,罚金增加五百元。建议拘役的,以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为基准,每增加拘役一个月,罚金增加五百元。
建议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以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为基准,主刑每增加六个月,罚金增加一千元至三千元;
建议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以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为基准,主刑每增加一年,罚金增加三千元至五千元。
建议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以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为基准,主刑每增加一年,罚金增加三万元至五万元。
【缓刑】
适用缓刑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个人情况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评价其再犯可能性,确定是否建议适用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建议适用缓刑:
(1)
惯犯;
(2)
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3)
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
九)诈骗罪
【主刑】
1.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量刑建议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1)
诈骗数额达到6千元的,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2)
诈骗数额每增加3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
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诈骗数额达到6千元、不满8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认罪、悔罪的,可依法作不起诉处理: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2.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建议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1)
诈骗数额达到7万元不满8万元,且具有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诈骗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
诈骗数额达到8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5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
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3.
法定刑在十年以上量刑建议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1)
诈骗数额达到45万元、不满50万元,且具有《诈骗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
诈骗数额达到5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3万至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3)
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4.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建议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确定量刑建议起点,其余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达到同一量刑建议幅度的,以诈骗既遂确定量刑建议起点,诈骗未遂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5.
从重量刑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不超过100%(已在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
(1)
多次诈骗,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或者具有《诈骗解释》第二条规定的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再累次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10%以下。
(2)
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实施诈骗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3)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多次诈骗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6.
从轻量刑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
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2)
诈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60%以上。
(3)
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罚金刑】
构成诈骗的,应当根据诈骗数额、损害后果、赃款退缴等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提出适当的罚金建议。
(1)
单处罚金情形的确定单处罚金为三千元以上、犯罪数额的二倍以下。
(2)
并处罚金情形的确定建议判处管制的,以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为起点,刑期每增加三个月,罚金增加五百元。
建议判处拘役的,以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为起点,每增加拘役一个月,罚金增加五百元。
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为起点,每增加六个月,罚金增加五百元至一千元。
建议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以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为基准,主刑每增加一年,罚金增加二千元至四千元。
建议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以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为基准,主刑每增加一年,罚金增加二万元至四万元。
【缓刑】
适用缓刑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个人情况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评价其再犯可能性,确定是否建议适用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建议适用缓刑:
(1)
惯犯;
(2)
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3)
实施套路贷诈骗行为;
(4)
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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