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55-5422-2280

热门话题: 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 合同纠纷 | 劳动工伤 | 婚姻家庭 | 交通事故

未成年人务工受伤该获得赔偿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2-28

一位从四川来厦门打工的未成年人,在工厂务工时骨折,厂方认为其虚报年龄没有就业资格而不予赔偿。厦门市集美区法院近日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厦门某洗涤有限公司应支付赔偿金43593元给原告。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小杨是1989年8月出生,2005年6月被招聘为厦门某洗涤有限公司的工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7月8日,小杨在被告车间内使用机器时,左手臂受伤。到厦门市集美区后溪卫生院治疗,经诊断为左尺桡骨中下1/3处双骨折,小杨先在后溪医院门诊12天,病情恶化后又住院治疗15天,医生建议要加强营养并在术后一年内取出内固定器材。被告在支付了医疗费用后,拒不赔偿原告的其他损失。

  于是小杨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生活费、续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5000元;支付一次性伤残赔偿金41078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伤残等级鉴定费用850元。而根据司法鉴定的结论,小杨的伤残等级为九级。

  被告厦门某洗涤有限公司辩称:小杨系童工,没有就业资格,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赔偿金。要求支付生活费、营养费等也是没有依据的,伤残鉴定费用因原告继父报名时隐瞒实际年龄,应自行承担。

  集美区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因原告系未成年人而无效,但依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在用工时,未尽实质审查义务,非法雇用童工,致原告受到伤害,应赔偿原告因此所受到的合理损失。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童工受到事故伤害的,应支付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305元;一次性赔偿金即按其伤残等级九级的赔偿费用41078元。另外,法院参照《厦门市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要求被告依据实际损失予以小杨护理费8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500元,总共合计43593元。

上一篇:社保缴纳未满15年中介可帮补缴?青岛社保中心:违法且有风险

下一篇:“临时工”出差摔伤颈椎 法院认定工伤赔偿1.3万

相关文章:

2022年居民医保参保数据为何下降?国家医保局回应
青岛全面启动2023年度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工作
社保缴15年、20年、30年……到手退休金差别有多大?
青岛发布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落实方案:重点行业事故发生率降低20%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