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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工伤认定期限 能否再要求赔偿?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1-27

  某公司马先生来电咨询:2002年初,我经人介绍来到某公司做了一名车工。去年11月,我在工作中被卡盘挤住,左手大拇指从关节处被挤断,老板把我送到医院,经过十几天治疗,断指被接上,前后花掉7000余元(医疗费是老板出的),但住院期间我兄弟放弃工作时间一直陪护我。我今年已四十出头,并有两个女儿,生活拮据可想而知。所以,我当时因为不想失去工作机会,就没有向老板提出更多的赔偿要求,伤好后又回到公司继续干车工。 我想,再高明的医生也换不回我从前的手指,现在我想找老板索赔,可是时过境迁,请问:我该怎么办?

  律师答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此时,对职工的权益如何保护,法律界人士意见不一。一种观点认为,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当然享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赔付程序属于行政程序,并不能因此而否定工伤职工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当工伤职工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时,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工伤职工的民事权益,工伤职工可以以民事损害赔偿为由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对其进行赔偿,目前法院已经有了这方面的案例。

  所以,如果马先生当时没有申请工伤认定,现在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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